私隐政策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以下个人资料私隐声明乃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而就申请人不时向TSL提供个人资料或资讯(「资料」)而提供予申请人。
收集:
1. 申请人须不时就不同事项(例如开开立账户或继续运作、向申请人提供服务或遵从法律或监管或其他当局所颁布任何指引)而向TSL提供资料。
2. 可收集资料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及地址、职业、联络资料、出生日期、国际、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财政状况详情。
3. 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有可能会导致TSL无法为申请人开立账户或继续向申请人提供服务,又或无法遵从法律或监管或其他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指引及守则。
在延续申请人与TSL的关系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也会向申请人收集资料,例如在申请人开立账户、签发支票、转账、进行交易、出席研讨会╱活动、参与网上活动,或与TSL进行一般口头或书面通讯。
目的及用途:
1. 使用资料之目的将视乎申请人与TSL的关系性质而不同。TSL拟就下列任何或全部目的而使用其资料:
(a) 办理于TSL开立账户的申请(包括确认及查证申请人身份);
(b) 申请人账户的日常运作及所获提供服务;
(c) 任何有关TSL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行政管理的目的;
(d) 为客户研究、设计及推售金融、投资服务或相关产品;
(e) 符合适用于香港或其他地区TSL的任何法律或规例、守则、指引或TSL內部合规政策下的披露与合规规定;
(f) 以下服务及产品的促销与直接行销(惟申請人有权反对该项用途):
i) 财务策划、财富管理、保险以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ii) 金融及教育研讨会及论坛;
iii) 由任何TSL集团公司成员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及产品;
(g) 任何其他与上述直接相关的目的 。
2. 申请人有权反对将其资料用作第1(f)段所载直接行销目的。申请人若提出要求,TSL将停止使用其资料作直接行销用途,并不会就此收取费用。
保留及查閱:
1. 所收集的资料可于使用法律规定期间或为达致上述目的所需期间予以保留。
2. TSL所持有关于申请人的资料将会保密,TSL将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资料保管妥善,而不会在未获授权情况下被查阅、遗失、披露及销毁。不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TSL可为上文「目的及用途」一节所载目的而向以下各方提供该等资讯:
(a) TSL的最终控股公司、其附属机构、代表办事处、联营公司及╱或联属公司;
(b) TSL的服务供应商(包括受托人、投资经理、过户登记处、转让代理人、保管人、行政服务代理人及TSL的核数师);
(c) 任何就TSL的业务运作而向TSL提供行政管理、研究、设计、推售、数码或电讯、结算及交收或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d) TSL雇员、高級职员及董事;
(e) 任何根据法律或规例或因监管机构要求而有权索取资讯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或监管当局或司法管辖权法院);及
(f) TSL为上文「目的及用途」一节第1(f)段所载目的而聘用的外间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公司、邮递公司、数码或电讯公司、资料处理公司、储存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
3. 根据条例,申请人有权:
(a) 查核TSL是否持有关于申请人的资料,以及查阅该等资料;
(b) 要求TSL更正任何有关申请人而不准备的资料;
(c) 确定TSL对资料的政策和惯例,并获知会TSL所持有资料的种类;及
(d) 反对将资料用于直接行销,经申请人向TSL提出反对后,TSL不得将其资料用于直接行销。
根据上述条例的条款,TSL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徵收合理费用。
申请人如欲查阅TSL所持有的资料、更正该等资料、反对将资料用作直接行销,又或有关各项政策及惯例以及所持资料种类的资讯,请联络:
才俊服务有限公司 ─ 营运董事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51号资本中心11楼
电邮 info@talentservices.com.hk 传真号码: (852) 2110-9056
本声明一概不会限制申请人在上述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