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确保遗产内有足够的资产,让遗产拥有人在身故后,达成其生前愿望。遗产的价值不会因课税及其它收费而被过度蚕食,转让资产的过程由适当人士负责,并且在遗产拥有人决定的时间,将资产转移给受益人。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当中包括订立信托。
遗产安排并不是超级富豪的专利,任何人只要拥有资产,家族中又有要供养的父母或未成年的儿女,又或担心遗产所引起的潜在争议,便应尽早作出遗产策划,从而确保自己的遗产可按个人意愿分配,使继承人得到最大的利益。
概括而言,订立信托包括成立人将名下资产的法定拥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内所述条文,为受益人持有和管理信托资产。成立人生前会订立意愿书。当成立人身故后,受托人会参照意愿书的内容及指引以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
其它适合办理信托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i)基于保密或税务原因,希望减少以个人名义的形式持有资产,或(ii)担心因生意失败而牵连个人资产,希望建立「资产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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